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水质、泥质等的检测分析,定期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量、泥质泥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供生产运营成本信息。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