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营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