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第六条有效价格认定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分级受理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事项,依法独立开展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价格认定人员实行岗位管理。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以及从事价格认定所必需的专业能力,并接受价格认定专业培训。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