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价格认定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分级受理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事项,依法独立开展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价格认定人员实行岗位管理。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以及从事价格认定所必需的专业能力,并接受价格认定专业培训。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