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具体负责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