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就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以下统称为提出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提出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等涉案财物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从其规定,不进行价格认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