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就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以下统称为提出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提出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等涉案财物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从其规定,不进行价格认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