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终止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一)提出机关书面提出终止价格认定;(二)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且不能补正;(三)因不可抗力导致价格认定无法继续进行;(四)其他原因导致价格认定需要终止。终止价格认定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机关,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