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终止涉案财物价格认定:

(一)提出机关书面提出终止价格认定;

(二)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且不能补正;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价格认定无法继续进行;

(四)其他原因导致价格认定需要终止。

终止价格认定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机关,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