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根据涉案财物特点、认定目的、价格内涵和价格认定基准日状况,采用科学方法,通过市场调查、结合涉案财物的实际因素进行分析测算,形成客观结论。对特殊或者专业领域财物,应当邀请专家论证或者采用专业检测数据作为价格认定参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