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产业发展、畜禽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产品消费,制定自治区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屠宰场所设置和政策措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