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屠宰场所被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畜禽定点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畜禽屠宰管理活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