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自治区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