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屠宰场所实行分级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场所的分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畜禽定点屠宰场所的分级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