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第十八条有效屠宰场所应当执行国家待宰静养规定,为静养的畜禽提供安全环境,保证畜禽在自然状态下静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