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线工作,协调解决城市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必要的城市管线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