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在既有管线区域内进行作业时,勘察、施工等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信息告知相关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并制定管线保护方案。勘察、施工等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管线现状资料,并结合城市数字管线应用系统的查询情况进行作业,作业中发现现状不明的管线,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在查明管线情况后方可继续作业。相关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开展管线位置核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