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线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建立风险监测、分析预警、联动处置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管线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城市管线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检查、评估管线权属、管理或者使用单位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