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城市公共汽车站点的命名应当遵循方便公众识别、同站同名,与当地标准地名统一原则,使用所在道路、文物古迹、旅游景点、医院、学校、企事业单位等标志性建筑物或者其他和当地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公共设施标准命名。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