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车和有关系统、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