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负有南大港湿地保护工作职责的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现破坏南大港湿地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