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南大港湿地的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南大港湿地是指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南大港国家重要湿地。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