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黄骅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南大港湿地污染防治,减缓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退化,规范增殖放流以及水生生物放生,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和生物多样性。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