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暂停运营。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