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不载客试运行和初期运营。初期运营后,满足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条件,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