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第三十二条有效对正在监管场所服刑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定期探视,并配合执行机关对其进行教育矫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探视或者不配合教育矫治的,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执行机关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探视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