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指导教职员工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知识和心理学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并将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处置机制。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