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条例/第四章 惠民富民第四十四条有效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援藏省(市)、单位等沟通协调,发挥对口援藏优势,加大项目实施和资金投入力度,增加就业岗位,拓宽边境地区人民群众增收渠道。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