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条例/第四章 惠民富民第四十二条有效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优先支持有条件的边境地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下经济、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产业,巩固扶贫产业项目,探索发展飞地经济,广开边民增收渠道,激发边境地区发展内生动力。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