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条例/第二章 稳边固边第十八条有效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制定完善保护措施,保护军事设施,协调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