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条例/第二章 稳边固边第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移民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进出边境管理区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以及边境地区治安、户籍管理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防范查处非法出入境活动,侦办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案件。移民管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出入境边防检查、边民往来管理和边境地区的边防管理。商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开展边境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