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城的义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设立公益基金、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长城保护。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