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推动建立与天津市、河北省的长城协同保护机制,加强长城保护修缮、联合执法、开放利用等重大事项的协商与合作,促进长城整体性、系统性保护。

本市加强与长城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长城文化研究、长城保护修复技术交流、信息共享、联合宣传展示等工作,共享长城保护经验成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