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利用与传承第三十三条有效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加强对长城本体、长城防御体系、消失长城点段等方面的考古调查,开展考古成果的挖掘、整理、阐释工作。市、有关区文物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