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加强对长城本体、长城防御体系、消失长城点段等方面的考古调查,开展考古成果的挖掘、整理、阐释工作。

市、有关区文物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给予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