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利用与传承第二十七条有效本市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长城保护的关系。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序推动具备以下条件的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一)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和本市长城保护规划的要求;(二)适宜参观游览,并能够满足游客安全和长城文物安全的要求;(三)已划定并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立保护标志、记录档案,且有明确的保护机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