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长城点段被认定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部门和相关保护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要求,组织编制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遗产区、缓冲区范围及相关保护措施,作出标志说明,确定保护机构并建立保护记录档案。保护机构应当对相关长城点段加强日常维护和监测;辟为参观游览区的,应当制定参观游览区服务管理办法。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