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长城和相关文化遗产、长城赋存环境的保护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挡马墙等。受保护的长城点段由文物部门认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