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停放与充电第三十一条有效市交通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城市道路空间非机动车停车设施设置规范和标准。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交通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设置和施划非机动车道路停车设施和停放区域。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