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交通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依法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居住区、公共建筑、轨道交通车站等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建设项目的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应当考虑非机动车停车需求,依照有关规划和标准明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建设规模。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