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停放与充电第二十八条有效本市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以配套建设为主、独立建设为辅、临时设置为补充;鼓励停车和充电设施一体化建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