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防洪、河湖保护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