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永定河保护条例/第七章 区域协同与流域协作第五十五条有效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在国家有关部门和海河流域管理机构的统筹指导下,加强与流域上下游地区同级人民政府的沟通协作,协调解决永定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同做好永定河保护工作。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与毗邻行政区域就防洪减灾、水生态保护、行政执法、产业协同等事项加强沟通协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