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水务、园林绿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永定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栖息地修复、生态通道修复、河湖自然岸线保护等措施,维护流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

水务部门开展河道治理、堤防加固等水网工程建设,应当采用生态友好型建设方案、建筑材料、施工工艺,并因地制宜对已建水网工程实施生态化改造。

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变化状况,组织开展增殖放流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定点、规范进行增殖放流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流域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