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雨情、水情、险情、灾情信息作出趋势预测和综合研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达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命令。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严格执行转移命令,及时转移受威胁人员。
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命令,不得拒绝、拖延、干扰、阻挠转移工作。
拒不转移、转移后擅自返回或者隐瞒谎报行程未真正实施转移,经劝导或者警告后仍拒不转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其带离受威胁区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