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永定河流域山区防洪工程、道路、桥梁、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山区防洪减灾能力。
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建立流域山洪沟道名录,并动态调整更新;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定期开展永定河山洪灾害专项调查评价。
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明确山洪沟道管护责任人和管护措施,定期排查整治风险隐患,采取措施对泥石流易发区、矿山采空区和存在山体滑坡、崩塌隐患的区域及时进行治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