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涉及永定河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流域的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和防洪排涝要求,明确流域空间管控要求,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和规模。

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涉及流域空间管控的专项规划,应当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