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要求开展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保证独立客观,对出具的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应当上传至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系统,实施统一赋码管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