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条例/第三章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防范第二十六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特定行业领域、结构类型、建设年代等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开展专项排查。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挥网格化巡查作用,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地基不均匀沉降、墙体开裂等明显安全隐患的,及时向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提示、告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