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开展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开展具体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关注民生、突出重点,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增强工作实效。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