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三章 管理服务第十八条有效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将患者的主要症状和既往病史等情况如实告知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并协助做好患者搬运等医疗急救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