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辖区院外人口数量及密度、公共场所数量及类别等因素,科学规划公共场所的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建立并向社会公布自动体外除颤器分布地图,保持与“120”指挥调度系统联通。
机场、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养老机构、学校、旅游景区等场所,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鼓励其他重点单位、公共场所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
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的场所和单位应当组织操作人员参加专业培训,掌握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和维护技能。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