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七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五十六条有效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书面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决定,终止质询案,并告知受质询机关。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